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丽丽与鲁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8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修德,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鲁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3164元。执行中,2013年2月22日双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