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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夫国与陈雪峰执行裁定书

(2013)邹执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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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夫国被执行人陈雪峰

申请执行人李夫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邹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陈雪峰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雪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美桥

书记员:殷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