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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瑞申与赵铭振执行裁定书

(2011)邹执字第2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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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瑞申被执行人赵铭振

申请执行人送瑞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铭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邹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赵铭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赵铭振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铭振在公交公司有收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赵铭振在公交公司全部收入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美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