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瑞申被执行人赵铭振
申请执行人送瑞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铭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邹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赵铭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赵铭振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铭振在公交公司有收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赵铭振在公交公司全部收入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美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