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宇春,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涛申请执行马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宇春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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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宇春,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涛申请执行马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宇春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