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一五一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负责人郝爱英,投资人。被执行人郑晓亮,男,汉族。第三人郝爱英,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侯志勇申请执行安阳一五一医院、郑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阳一五一医院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郝爱英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郝爱英为本案被执行人,投资人郝爱英对安阳一五一医院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限郝爱英在本裁定生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侯志勇履行本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