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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海波申请执行邵西平(邵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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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海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邵西平(邵存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海波申请执行邵西平(邵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邵西平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