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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大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军、阎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文法执字第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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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大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阎春兰,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军、阎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军、阎春兰名下财产3.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李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