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岳,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文清,男,1970年17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岳申请执行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文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文清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赵文清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立铭审判员:王建军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张文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