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龙运,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沈。被执行人陈书桂。被执行人胡传奉。被执行人张士明。第三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经理。
变更第三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劲松审判员:刘霞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姜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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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龙运,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沈。被执行人陈书桂。被执行人胡传奉。被执行人张士明。第三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经理。
变更第三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劲松审判员:刘霞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姜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