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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沈、陈书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邹执字第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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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龙运,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沈。被执行人陈书桂。被执行人胡传奉。被执行人张士明。第三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经理。

变更第三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劲松审判员:刘霞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姜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