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臣斌被执行人杨兴让
上列当事人因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5日审结。该案(2012)邹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兴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兴让在你行6222802212011687923账户上人民币26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孔鹏
书记员:刘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