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邖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6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硕,美籍华人,现。被执行人肖子珊,女,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肖硕与被执行人肖子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黄广军执行员曾文德执行员陈添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