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谭XX,男。
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
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0年11月20日终结了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后,扣划谭XX的工资6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XX,下欠14000元,继续冻结谭XX工资足以清偿债务时再恢复执行,本案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全明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