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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XX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柳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城法执字第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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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又名张XX),男。被执行人柳XX,女。被执行人林XX,男,系柳XX丈夫。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下落不明。本院以(2012)城民公字第00009-2号公告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并以城法(2012)协字第000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燎原酒店协助扣留所欠柳XX、林XX货款12000元。申请人张XX要求此款由本人自行收回。除此之外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索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此案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未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