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又名张XX),男。被执行人柳XX,女。被执行人林XX,男,系柳XX丈夫。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下落不明。本院以(2012)城民公字第00009-2号公告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并以城法(2012)协字第000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燎原酒店协助扣留所欠柳XX、林XX货款12000元。申请人张XX要求此款由本人自行收回。除此之外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索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此案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未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