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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郑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0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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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XX,女。被执行人陈X,男。

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受理郑X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84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在该案审理中就下落不明,2011年起离职未在岗,其所在单位城固工商行政管理局停发了工资。2012年8月20日依法公告向陈涛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城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审判员::向全明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