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XX,女。被执行人陈X,男。
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受理郑X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84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在该案审理中就下落不明,2011年起离职未在岗,其所在单位城固工商行政管理局停发了工资。2012年8月20日依法公告向陈涛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城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审判员::向全明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