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刘X,女。被执行人王XX,女,系刘X之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王XX2012年退耕还林款13000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审判员::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