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谢XX,男。被执行人刘XX,男。
张XX与谢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谢XX下落不明,刘XX无财产可供执行,谢XX座落在五堵镇的房产虽被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审判员::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