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付X,男。被执行人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代表人胡XX,该站负责人。
本院2012年3月12日受理王XX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X和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付X下落不明,城固县桔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与申请执行人王XX达成了还款协议并于2010年11月9日经双方对还款协议书内容进行了确认签字。本案于2010年11月20日终结了本案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12年10月25日对本案判决书恢复执行,执行中,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服务站履行了还款协议内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城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内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