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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张XX与付X和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恢字第00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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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女。被执行人付X,男。被执行人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代表人胡XX,该站负责人。

本院201年4月9日受理张XX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X和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和还款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付X下落不明,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与申请执行人张XX达成了还款协议,并于2010年11月9日经双方对还款协议书内容进行了确认签字。本案于2010年11月20日终结了本案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12年10月25日对本案判决书恢复执行。执行中,城固县桔园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站履行了还款协议内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城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