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XX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XX,厂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XX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卢X,乡长(现任该乡书记)。
2013年1月10日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城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城固县XX化工厂、陕西省城固县XX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万元及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17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城固县XX化工厂托管方城固县XX乡XXX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由XXX村委会从承包陕西省城固县XX化工厂承包费所得款中支付给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余款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放弃。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执行费770元由XXX村委会代付。”3万元案件款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城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