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XX,男。被执行人蒋XX(曾用名蒋XX),男。被执行人吴XX,女。
2012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何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蒋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蒋XX付给何XX人民币5000元,余款何XX主动放弃。但协议达成后,蒋XX多次约期未能履行。蒋XX承诺在拿到房屋拆迁款后及时付清案件款。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