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胜立,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进友,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朝标,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3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宋进友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138万元,于2012年3月25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2012年3月起至2012年11月止,每月25日前各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2012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88万元;被执行人朱朝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日后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向温州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倩执行员黄直执行员陈添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