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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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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云峰,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鑫,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鑫名下的存款2030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