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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卫安与被执行人景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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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卫安,男。委托代理人张少宏、刘晓恩。被执行人景琦,男。

申请执行人卫安与被执行人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依法从被执行人景琦账户中扣划回案款100000元,扣除执行费1295元后将案款98705元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卫安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并于2013年1月17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