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邓炽光。被执行人陈锦伟。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锦伟所有的相应价值人民币2643609元财产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锐钊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