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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锐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2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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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锐化。被执行人廖运成。被执行人杨雨葵。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前路**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1892044X。法定代表人廖运成。

申请执行人廖锐化与被执行人廖运成、杨雨葵、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运成、杨雨葵、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运成、杨雨葵、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8969869.7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