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伟哲,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沙河市太行街30号。被执行人王平和,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汇通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哲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2010)沙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杰执行员石社民执行员苏五的
书记员:窦少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