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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京与被执行人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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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京。诉讼代理人王怀群。被执行人任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本年度应履行案件款36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