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京。诉讼代理人王怀群。被执行人任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本年度应履行案件款36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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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京。诉讼代理人王怀群。被执行人任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本年度应履行案件款36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