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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姜楠与被执行人庆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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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楠。被执行人庆凯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