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楠。被执行人庆凯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