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波。被执行人董萍丽。被执行人甄可东。
申请执行人田波与被执行人董萍丽、被执行人甄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