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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田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恢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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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波。被执行人董萍丽。被执行人甄可东。

申请执行人田波与被执行人董萍丽、被执行人甄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