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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2013)上法执恢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上法执恢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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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岑某某,住上思县。

本院(2010)上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李枝英审判员:冯林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