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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徐日升李菊侠徐永超徐伟超与唐公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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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日升。申请执行人李菊侠。申请执行人徐永超。申请执行人徐伟超。被执行人唐公廉(又名唐公联)。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秦民初字第0099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2000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1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2334元,剩余69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公廉(又名唐公联)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