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日升。申请执行人李菊侠。申请执行人徐永超。申请执行人徐伟超。被执行人唐公廉(又名唐公联)。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秦民初字第0099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2000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1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2334元,剩余69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公廉(又名唐公联)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