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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叶╳╳、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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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梁XX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叶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XX于2013年1月22日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本院已将人民币10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梁XX,本次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剩余债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王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