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梁XX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叶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XX于2013年1月22日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本院已将人民币10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梁XX,本次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剩余债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王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