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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保国与刘庭红、董怡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牡执字第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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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保国,职工。被执行人:刘庭红(系董振锋之妻),干部。被执行人:董怡含,被执行人:王美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刘庭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时要求解除查封在董振锋名的鲁R号迈腾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在董振锋名的鲁R号迈腾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河君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