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金华,市民。被执行人陈松,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华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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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金华,市民。被执行人陈松,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华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