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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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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代生金,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