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洪滨,市民。被执行人董芳印,农民。被执行人董建峰,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滨与被执行人董芳印、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48720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为48720元。因申请执行人李洪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芳印、董建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董芳印、董建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洪滨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