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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景均与庞学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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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景均,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庞学用。第三人于俊平。系庞学用之妻。

原告李景均诉被告庞学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庞学用归还李景均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由庞学用承担受理费88元,鉴定费15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景均于2012年8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于俊平系被执行人庞学用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景均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庞学用之妻于俊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于俊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于俊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景均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