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露。被执行人钟世昌。被执行人薛素香。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局登记有农房一套。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所有农房一套。现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2150元,现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张露20215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