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丽被执行人刘晓东
申请执行人万丽与被执行人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万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东支付借款965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东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丽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晓东的财产线索。在向申请执行人万丽说明本案情况后,申请人万丽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万丽本次申请执行刘晓东给付借款95500元、案件受理费1094元,共计96594元。被执行人刘晓东尚欠申请执行人万丽96594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万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