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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黎秀琼与张金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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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黎秀琼,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小昭被执行人张金方,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

黎秀琼与张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金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黎秀琼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金方清偿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方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对张金方拥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的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系农村住房,不宜处置。现张金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秀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张金方尚欠申请执行人黎秀琼人民币6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黎秀琼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