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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赖文魁与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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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赖文魁。被执行人李德福。

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与被执行人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德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德福支付借款204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福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00元,被执行人李德福尚欠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人民币204000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赖文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