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文魁。被执行人李德福。
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与被执行人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德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德福支付借款204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福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00元,被执行人李德福尚欠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人民币204000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赖文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