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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礼盛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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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礼盛。被执行人刘浩。

申请执行人江礼盛与被执行人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浩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礼盛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浩支付借款共计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

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刘浩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另案查封,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刘浩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江礼盛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江礼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81950元,被执行人刘浩尚欠申请执行人江礼盛人民币181950元。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礼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曾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