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礼盛。被执行人刘浩。
申请执行人江礼盛与被执行人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浩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礼盛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浩支付借款共计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
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刘浩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另案查封,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刘浩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江礼盛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江礼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81950元,被执行人刘浩尚欠申请执行人江礼盛人民币181950元。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礼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曾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