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涛,男,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临卜镇。被执行人刘昌华,男,汉族,中专文化,鄄城县信用社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任艳民,女,汉族,鄄城县富春乡政府工作人员,住鄄三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各100000元。现需扣划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各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的存款4650元(帐号:************)及7942元(帐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三、冻结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账户(帐号:**********),冻结1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