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鄄城镇。被执行人张文霞,女,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霞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存款30000元(帐号:***********)。现需扣划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张文霞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存款30000元(帐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文霞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的存款14000元(帐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霞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的工资收入账户(帐号:************),冻结11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