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付宝金,×××,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付宝才,×××,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宝金、付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肖志军审判员:张松柏
书记员:高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