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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杰申请付宝金、付宝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呼执字第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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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付宝金,×××,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付宝才,×××,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宝金、付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肖志军审判员:张松柏

书记员:高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