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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培刚诉聂秀丽、肖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肥执字第15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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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培刚,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聂秀丽,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肖兴祥,男,住址同上。本院(2012)肥民初字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肥城市(2012)肥民初字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7600元申请执行人王培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泽祥审判员:张永卫审判员:乔善贵

书记员:曹化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