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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万忠与曾道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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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万忠。被执行人曾道银。

申请执行人董万忠与被执行人曾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道银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万忠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道银支付欠款39199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道银现去向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曾道银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因该房系银行贷款抵押物,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曾道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748元,被执行人曾道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万忠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91995元,已执行5748元,被执行人曾道银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6247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董万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曾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