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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善文与蒋先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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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善文,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先富,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

陈善文与蒋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蒋先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善文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先富偿还借款人民币82800元及利息,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93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先富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蒋先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驿南街支行的存款账户在人民币8489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除上述外,被执行人蒋先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3735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蒋先富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善文人民币83735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上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