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治蓉申请执行人叶安富被执行人叶建勇
申请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与被执行人叶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建勇清偿借款9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勇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人蒋治蓉、叶安富说明情况后,申请人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本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建勇清偿借款9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被执行人叶建勇尚欠申请人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91025元。二、终结(2012)龙泉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