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岩峰。被执行人:李栋良。被执行人:周新朋。被执行人:侯俊生。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垦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秀厂审判员:岳玉成审判员:陈新利
书记员:韩卫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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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岩峰。被执行人:李栋良。被执行人:周新朋。被执行人:侯俊生。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垦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秀厂审判员:岳玉成审判员:陈新利
书记员:韩卫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